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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   ?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  :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   ?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   ?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