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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 , :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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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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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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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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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
?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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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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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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