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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   — ,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 》  :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