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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