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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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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后发布施行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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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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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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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有关医疗待遇!的规定?与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一九六六年!四月十五日关—。于改进?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抵触时—。。均按一九六六—年,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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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的规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有抵—触时应按一九七【八年两个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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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劳】动保险金的征集【管理已于一九六九年!起停止执《行
《。
? ? ③系指旧人—民币折合新人—民币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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