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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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后发布—施行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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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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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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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关医疗待遇》的规定与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一,。九六六年四月—十五日关于改—。进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抵触时【均按一九六六年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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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的,规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有抵触时应—按一九七八年两【个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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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②劳动保【险金的?征集管理《已,。于一九六九》年,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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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系指旧!人民币折合新人民】币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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