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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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后《发布施行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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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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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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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关医疗待遇【的规定与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一九》六六年四月十五【日关于改进》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抵触时均—按一九六六年通知的!规,定执行?;
! 3.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的规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有抵触时应按一九】七八年两个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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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劳动保险【金的征?集管理已于一九【六九年起停止—执行
】 ③系指旧人!民币折合《新,人民币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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