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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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考【古涉外工作管—理保护我国的古【代文化遗《产促进我国与—外国的考古学术【。交流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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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陆地!。。、内水和《领海以及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中方)同】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以下简称外》方)所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与!之有关的研》究、科技保》护及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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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任》何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都应当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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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涉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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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考古调查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
! , (】。二)考古《勘探是指为了—解地下、水下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探测活动;
】。
】。 (三)考!古发掘?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科学!揭露、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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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考?古,记录是指系统的【文字描?述、测量、绘图、拓!印、照相、》拍,摄电影和录像活动;!
— ? 》(五)自《然标本是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中所获取的【自然遗存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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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中外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
! (一)合作双【方共同?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并—组成联合《考古队由中方—专,家主持全《面工作;《
】 (二】)合作双方应当【。在中:。国境内共同整—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获【取的资料并编写报】告报告由合作—双方共?同署名?中方有权《优先发?表;
》
【 , (三)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所获取的!文物、自然标本【以及:考古:记录的?原始资料均归—中国所?有并确保其安全【;
《
— : : (:四)合作双方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第七条】 外?方申:请与中方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
!
,
— (一》)合作意《向;
》
《 (二!。)对象、《范围和目的;
】
! (《三)组?队方案;
】
: , ? , , (四)工作【步骤和文物的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等;?
— : 》 (五)经费、设】备的来源及管理方式!;
! ? ?(六)意《外事故的处》理及风险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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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申请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利于】促进中国文物保护】和考古学研究有利】。于促进国际文化【学术交流;
!
: 】(二)中方》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研究》成果有?从,事该课题方向研究的!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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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外方应当是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有从!事该课?题方向或《。者相近方向研—究的专家《并具有?一定的实际考古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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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可靠的措《。。施使发掘后的文【物得到保护》
】 : 第九条 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方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由国家文—物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请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文—物局报请国务院【特别:许可
【
《 第十条 —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获得国?务院特别许可的合作!双方应当就》批,准的合作项目—的具体事宜签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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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一条 【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物或者自然—标本需要送》到中国境外进行分】。析化:。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化验、鉴定!完毕后除测试损耗】外原标?本应当全部运回中】国境内
!。 :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以及?。外国研究学者—在中国学习、研【究,考古学的批》准期:限,在1年以《上者可以《随,。同学习所在单位参】。。加中方单《独,或者中外合作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但须由其学—习,、研究所在单位征】得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的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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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在】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1,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未,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1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并按照有关涉外工】作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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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接待—单位须?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参观过《程中不得收集任何文!物、自然标本和进】行考古?记录
】
第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可以对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检,查对:工,。作质量达不到—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或者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责令暂停【作业限期改正—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由国家文《物局给予警告、暂停!作业、撤销》项目、罚款10【00元?至1: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文》物或者责令》赔,偿损失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接,收外国留学人员、】研究学者参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期—限的国家文》物局可以给予警告】或者暂?停,该接收单位的团体】考古发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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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停止其参!观没收其《收,集的文?物、自然标》本和:考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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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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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考》古团体与《大陆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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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文物研究—、科技保护涉外【工作: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文物局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
【
— 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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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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