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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考古涉外》工作管?理保护我国的古代文!化遗:产促进我国与外国】的考:。古学术交《流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陆,地、:内水和领海以及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中:方)同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以【下简称?外,。方)所?。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与之?有关的研《究、:科技保护及其他活动! ? ?  :  :第三条  任何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都—应当: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 —。 《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涉》外工作 《   【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考古调】查,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 】      —  (二)考古勘】探是指为《了解地?下、水下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探测】活动; —    —     (三【)考古发掘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科学揭露、!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    !  :   (四)考【古记录是《指系统的文字—描述、测量、绘图、!拓印:。、照相、拍摄—电影和录像活—。动; 《    【  : ,。  (五)自然标本!。是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中所】获取的?自然遗?存物:   》     【第六条  中外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       【 (一)《合作双?方共同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并?组成:联合考古队由—中方专家《主持全面工作;【。   】     》 (二)合作—双方:应当在?中国境内共同—。整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获取】的资料并编》写报告报告由—合,作双方共同》署名中方有权优先】发表; 》     】    (三)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所《获取的文物、—自,然标本以及考—古记录?的原始资料均归中】国所有?并确:保其安全;》   】      —。(,四)合?作双方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   第七条  外!方申请与中》方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 《 》       【 (一?)合作意向》;, ?       !  (二)对象、】范围和目《的; ?    】 ,    (三)组队!方案; 】      —。  : (四?)工作步骤和文物】的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等; 《 《       【  (五)经费、设!。备的来源及》管理方式; 】    — ,。   ? (六)意外事故的!。处理及风《。险承:担   【     第八】条  ?申请: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  :  (一)》有利于促进中—国文物保《护和考古学》研究有利于促进国际!文,。化学术交《流; 《   —    《  (?二)中方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研究成果有从!事该课题方向研究】。的专家; 》    】    《 (:三)外方《应当是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有从事》。该课题方向或者相】近方向?研,究的:专家并具有一定【的实际?考古工作《经历:;  】    《   (四)有【可靠的措施》使发掘后的》文物得到《保护   ! ,   ? 第九?条  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方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由—国家文物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请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文物局报请国务】院特别许《可,  【   第十条  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获得国务院特!别许可的合作双方应!当就:批准的?合作项目的》具,体事宜签订协议书】 :     】第,十一条?  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物或【者自然标《本需要送《到中国境《外进行分析化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化】验、:鉴,定完毕后除测—。试损:耗外:原,标,本应当全部》运回中?国境内 【    》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以及外【国研究?学者在中国学习【、研究考古学的【批,。准期:限,。。。在1年以《上者可以随同学【习所在?单位参加《中,方单独或者中外【合,作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但《须由其学习、研究】所在单位征得—。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的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     第十三条! ,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在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1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未,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1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并按照—有关涉外《工作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     参【观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接待单位须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参观过程中—不得收集任何文物、!自然标本和》进行考古记录—  : 》。     》第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可以对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检查对工作质量【。达不到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或者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责令暂停】作业限期改正 【   【  第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由国家文物局【给予警告、暂停【作业、撤《销,项目、?罚款1000—元至1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文物:或者责令赔偿损【失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接收外国】留学人员《、研究学《者参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期限【的国家文《物局可以给》予警:告,或者暂停该》接收单位《的,团体考古发掘资格】 》   ?  第十七条—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停止:其参观?没收其收集的—文物、?自然:标本和考《。古记:录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考古团体与大—陆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条  文】物研究?、科技保护》涉,。外工作?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文物局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 —。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