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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考古涉?外工作管理保护【我国的古代文化遗产!促进我国与外国【的考古学术交—流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陆地、内水》和,领海以及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中方—)同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以下简【称外方)所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与》之有关的《研究、科技保护【及其:他活动 !   ? ,第三条  任何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都应当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 ? , :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涉外工《作 :。   【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  :    《 (一)考古—调查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 》  》      — (二?)考古勘探是—指为了解地下、水下!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探测活动; 】   【   ?   ?(三)考古》发掘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科—学揭露、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 【     —  : , (四)考古—记录:是,指,系统的文字描—述、测量、》绘图、拓印》、,照相、拍摄电影和录!像活动;《。  【     》  (五)》自然标本是》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中所获取的自然】遗存物   【    【 第六条  —。中外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    】     (一【。。)合作双《方共:同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并】组,成联:合考古队由中方【专家:主持全面工作—; 》       】  :(,。二)合?作双方应当在中国境!。内共同整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获】取的资料《并编写报《告报告由合作—双方共同署名—中方有权优》先发表?; 》   《      (三)!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所—。获取的文物、—。自然:标,本以及考古记录的原!始资料均归中国【所有并确保其—安全; 《     !    《(四)?。合作双方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 :     第】七条  外方申请】与,中方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  】       (】一):合作意向; —     !    (二)对】象、范围和目—。的; 】  :      (三)!组队方?案;: 《   《。  :    (》四)工作步骤—和文物的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等》; ?    【     (—五):经费、设备的来【源及管理方式; 】     !。    (六—)意外?事故的处理及风险承!担 : , — , ,  第八条  【申,。请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利【于,促进中国文物保护和!考古学?研,究有利?于促进国《。际文化学《术,交流; — ? ,       (二!)中方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研究】成果有从事该课题方!。向,研究的专家; 【 ?        ! (三)《外方应当《是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有从事该课—题,方向或者相近方【向研究的《专家并具有一定【的,实,际考古工作经历;】 , : :      —   (四)有可】。靠的:措施使发掘后的文物!得到保护 》  ?     第!。。九条  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方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由国家文【。物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请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文物局报请国】务院特别许可 】     】第十条  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获:。得国务院特》别许可的《合作双?方,应当就批《准的合作项目—的,具体事宜签订协【议,书 —。   ?  第十一条—  :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物或者自然!标本需要送》到中国境外进—行分析化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化验、鉴定完毕后除!测试:损耗:。外,原标本应《当全部运回中国境内! , 《   ?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以及外国【研,究学:者在中国《学习、研究》考古学的批准—期限在1年以上【者可以随同》学习:所在单?位参加中方单独【或者中?外合作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但须由其》学习、?研究所在单位征得】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的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   《  第十三条— ,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在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1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未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1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并?按照有关《。涉外工作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     参观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接待单位须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参观【过程:。中不得收集任何【文物、自《然标本和进行考古】记录   !     第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可以对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检查【对工:作质量?达不到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或【者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责【。令暂停作业限—期改正 》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由】国家文?物局给予警告、【暂停作业、》撤,销项目、罚款10】00元至1》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文物或者责令赔】偿损失 【 ,  :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接收外!国留学人员、研【究学者参《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期限的国家文物局】可以给予《警,告或者?暂停该接收单位【的团体考古发掘资格! — ,   第十七—条 :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停止?其参观没收》。。其收集?的文:物、自然标本和【考古记录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考古团体与【大陆: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 第二十条 — 文物研究、科技】保护涉外工作—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文物局】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 》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