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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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考】古涉外?工作管?理保护我国》的古代文《化遗产促进我国与外!。国的考古学术交流】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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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陆地】、内水和领海以【及,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中方)同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以下】简,称外方?)所: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与之有关【的,研究、科技保护及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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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任?何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都应当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
】 第四—条 : 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涉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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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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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古调?查,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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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考古勘探是】指为了解地下、水】下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探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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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考古:发,掘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科学揭露、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
! 《 (四)考古记录】是指系统的文字描】述、测量、绘图、】拓印、照相》、拍摄电影和—录,像活动?;
】 《 (五》)自然?标本是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中所:。获取:的自然遗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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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中外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 (】一)合作双方共同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并组成》联合考古队由中方】专家主持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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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作双方应当—在中国境《内共同整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获取的】资料并编写报告报】告由:合作双?方共同?署名:中方有权优先发表】;
】 《。 (三)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所》获取的文物》。、自然标本》以及考古记录的【原始资料均归中国】所,有并确保《其安全;
】
】 (四《)合作?双方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第七!。条, 外方申请与中方!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
—。 ? , (一—),合,作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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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象、!范,围,和,目的;
《。
?
! (三)组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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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作步骤和文物【的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等;
》
! , (五)经费、!设备的来源及管理方!式;:
,。
【 : : :(六)意《。外事:故,。的处理及风险承担】。
】 《第八条 申请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利于促《。进,中国文物保护和【考古学研究有—利于促进《国际文化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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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方!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研究成果【有从事该课题方【向,研究的专家;—
】 《 (三)外方应当!是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有从事该课—题方向?或者相近方向研【究的专家并》具有一定的实—际考:古工:作经历;
】
,
: 《 (四)—有可靠?的措施使发掘后【的文:物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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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方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由国家!。文物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请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文物?局报请国务院特【别许可
【
第十】条 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获得国务院!特别许可的》合作双方应当就批】准的:合作:项目的具体事宜【签订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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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物或者》自然标本需要送到中!国境:外进行分析化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化—验、鉴?定完毕后除测试损耗!外原标本应》当全部运回中国境】内,
—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以及:外国研究《学,者,在中国学习、研究】考古学?的,批准期限在1年以上!者,可以:随同学习所在单位】参,加中方单《独或:者中外合《作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但须由—其学习、研》。究所在单《。位征得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的—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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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在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1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未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1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并?按照有关涉外—工作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 参观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接待单位【须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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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参观》过程中不得收集任】何文物、自然标本和!进行考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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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可!以对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检查—对工:。作质量达《不到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或者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责!令,暂停作业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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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由国家文物》。局给予?警告、暂停作—。业、撤销项》目、罚款10—。00:元至1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文物或《者责令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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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接收【外国留学人员、研】究学者参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期限的国《。家文:物局可?以给予警告或者暂停!该接收单位的—团,体考古发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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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停止?其参观没收其收集的!文物、自《然标本和考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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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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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考古团体》与大陆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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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文物研究】、科:技保护涉外》工作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文物局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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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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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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