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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考古!涉外工作《管理保护我国—的古代文化遗产促进!我国与外国的考【古学术交流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陆地、内!水和领海以》及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中方)【。同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以下简称》外,方)所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与之有关的研究、】科技保护及其他活动! 》     第三【条  任《何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都应当?。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  !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涉外工作 ! ?  ?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      (【一)考古调查—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 ? 《    《     (—二)考古勘探是【指为了解《地下、?。水下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探测活动;》 《     —  :  :(三)考古发掘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科学《揭露、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  】      — (四)考古记【录是指系统的文字描!述、测量、绘图、】拓印:、照相?、,拍,摄,电影和录像活动【; 【 ,。     》  (五)自然标本!是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中】所获取的自然遗存】物   】     》第六条  中外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       【  :(一)合作双方共同!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并组成联合考古队】由中方专家主持全】面,工作; 《  —  :  :   (二》。)合作双方》应,当在中国境》内共:同整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获《取的资?料并编写报告—报告由合作双方共同!。署名:中方有权优先发表】;  】     》  :(,三)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所获取的文物、!自然标本以及考古】记,录的原始资料均归中!国所有?并确保其安全—。; ?   —  :    (》四)合作双》。方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     第七条】  外?方申请与中方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 】 , ,     —    (一)合作!意向; 》     】    (二)【对象、范围和目的】。; —    《   ?  (三)》组队:方案; !   ? , ,  : (四)工作—步骤和文物的—。。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等《; 【        (!五)经费、》。设备的来源及管【理方式; 》   【。      —(六)意外事故的处!理及风险承担—   【   ?  第八《条  申请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有利于促!进中:国文物保护和考古】学研:。。。究有利于《促进国际文化学【术交流; ! ,        】(二)?中,方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研究成果有】从事该?课题方?向研究的专家—;  】       【(三:),外方应当是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有】从事该课题方向或】者相近方向研究的】专,家,并具有一定的实【际考古工作》经历;? ?   》     》 (:四)有可《靠的措施使发掘后】的文物得到》保护   —     】第九条  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方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由国家文物】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请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文物局报请国务【院特别许可》 : , :   ?  第十条 — 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获得国—。。务院特?别许可的《合作双方应当就【批准的合作项目的具!。。体事:宜签订协议书 !  《。   第十一条 】 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物或者】自然标本需要送到】中国境?外进行分析化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化验、鉴!定完毕后除测—试损耗外《原标本应《当全部运《。回中国境内 】    —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以及外国研究学!。者在中国学》习、:研究考古学的批【准期限在1年以【上,者可:以随:同学习所《在单位?参加中?方单独?或者中外合作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但须由其《学习、研究所在单】位征得?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的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  :  第十三》条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在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1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未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1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并按:照有关涉外》工作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  ?  : 参观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接待单【位须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  :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参?观过程?中,不得收集任何—文,物、自然标本—和进行考古记录 】    !  第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可以对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检查对《工作质量达不到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或者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责令暂《停作:业限:期改正 —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由国家文物—局给予?警,告、暂停作业、撤】销项目、《罚款1000元【。至,1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文物或者责【令赔:偿损失 《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接收外国—留学人员、研究学】者,。参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期限的国家文物局】。。可以给予警告—或者:暂停该接收单位的团!体考:。古发掘资格 】    — 第十七《条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停止其参观】没收:其收集的文物—、自然标本和考古记!录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考《古,团体与大《。陆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条  文物研!究、科技保护—涉外工作《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文物局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 —  :  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