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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考】古涉外工《作管理保护我国的】古代文化遗产促【进我:国与外国的考古学】术交流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陆,地、内水和领海【以,及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中:方)同?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以下:。简称外?方):所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与】之有关?的研究、科技—保护:及其他活动 】     第三!条  任何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都《应当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 —。。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涉外工作 【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  (一)考古【调查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 【       !  (二)考古勘探!是指为了解地下、水!下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探测:。活动; 】       【  (三)》。考古发?掘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科学揭露、—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 》。       !  (四)考古记录!。是,指系统的文》字,描述、测《量,、绘图、拓印—、照相、拍摄电影和!录像:活动; 》    【     》(五)自然标—本是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中所获取的—自然遗存《物   《 :     【第六条  中外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      —。。   (《一)合作双方—共,同,。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并组成】联合考?古队由中方》专家:主,持,全面工作; 】 ,。  ?     》  (二)》合作双方应》。当在中国境内共【同整: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获:。取的资料《并编写报告报告由合!作双方共同署名【中方:有权优先发表—; 》      【 ,  (三)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所获取的文物—、自然标本》以及考古记录—的原始资料均归中国!所,有并确保其》安全;? 》    《     (四)】合作双方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 ? ,    》 第七条 》 外方申请》与中方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 》      — ,。。  (一)合—。作意向; !。   ?      (【。二)对象、》范围:和目的; !        】 (:三)组队《方,案;: : 《    《   ? (四)工作步骤和!文物的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等; 】      —  :(五)经费、—设备的?来源及管理方—式; 】        (!六)意?外事故的处理及【风险承担   ! ,  ?。 ,  第八条 — 申请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利于促进中【。国,文物保护和考古【。学研究有利》于促进国际文—化,学,术交流?;,。  【       (二!)中方?。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研究成《果有从事该课题方向!研究的专家; ! ,  ?       (】三)外方应当是【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有从事该课》题方向或者相—近方:向研究的专家并具】有,一定:的实际考《古工作经历; 【    】     (四【)有可靠的措施使】发掘后的文》物得到保护 —  《   》  :第九条  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方》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由国家文物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请!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文—物局报请国务院【特别许?。可 :。     !第十条  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获得国务院》特别许可的合作双方!应,当就批准的合—作项:目的具体事宜签订协!议书 】。   ? 第十一条 — ,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物或者自》然标本需要送到【中国境外进行分【析化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化验》、鉴定完《毕后除?测试损耗外原—标本应?当全部运回中—国境内 —    —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以及外》国,研究学者在》中国学习、研究考古!学的批准期限在1年!以上者可《以,。随同学习所在单位】参加中方单独或【者中外合《作,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但须由其学习、研】究所在单位征得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的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    — 第十?三条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在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1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未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1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并按照有关》涉外工作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   — , 参观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接待单位—须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 》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参观过【程中不得《收集:任何文?物、自然标本和进行!考古记录 》  【    第》。。十,四条 ? 国家文物局—可以对?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检查对工作质量达】不到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或者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责:。。令暂停作业限—期,改正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由?国家文物局给—予警告、暂停作【业、:撤销项目、罚款【1000元至1【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文:物或者责令》赔偿损失《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接收外国留学人员】。。、研究学者参—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期限—的国家文物局可以】给予警告或者暂停该!接收单位的团体【考古:发掘资格 !。。    《 第十七条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停止其参观没】收其收集的文物【、自然?标本和考《古记录 《   【 , 第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十九条 《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考古团体【与大陆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条 : 文物?研究、科技保—护涉外?工作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文《物局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