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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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考古涉外工作管】理保护我国的古【代文化遗产促—进我国与《外国的考古学术【交流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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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陆地!、内水和《领,海以及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中方【。)同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以下—。简称外方《),所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与之有关】的研究、《科技保护及其他活动!
【 第三》条 任何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都【应当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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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涉外】工作
】 第五条 】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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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考【古,调查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
】。
】 (二)考古勘【探是指为了解地下、!水下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探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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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考—古发掘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科学揭露、【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
!
《 【(四:。)考古记录是指系】。。统的文字描》述、测量、》绘图、拓印、—照相、?拍摄电影和录像活动!;
:。
《
, 】(五)自然标本【是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中所获—取的自然遗存物 !
】 第六条 中外!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
—。 (一)合作!双方共?同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并组成联合考!古队由中方专家主持!全面工作;
】
— : (二》)合作双方应当在】。。中国境内共同整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获取的资料!并,编,写报告报《告由合?。。作双方共同署名中】方有权优先发表【。;
》
】 :(三)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所获取的—文物:、自然?标本以及考古—记录的?原,始资料均归》中国所有《并确保其安》全;:
,
》 (!四)合作双方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 第七条【 :外方申请与中方【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
《
— (一)【合作意向《;
:
,
】 ? (二)对象、【。范围和目的;
】
】 《(三)组队方案【;
【 : , (—四):工作步骤和》文,物的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等;
】
【 (五)经费!、设:备,的来源及《管理方式;
【
《 , (六!)意外事故的处【理及风险《承担
】
《 第八条 — 申请?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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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利于促?进中国?文物保护和考古【学研究有利于促【进国际文化学术交】流;
】 》 , , (二)中方—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研》究成:果有从事该课—题,方向研?究的:专家;
《
【 》。 (:三)外?方应当是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有从事该!课题方向或者相【近方向研究的专家并!具有一定《的实际考古工作【经历;
】
!(四)?有可靠?的措施使发掘后的文!物得到保护
】
—。 第九条— :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方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由国家《文物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请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文物局报请国务!院,特别许可
》
【 第十《条 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获得国务院特】别许可的合作—双方:应当就批准的—合作:项目的具体事宜【签订协议《书,
》
第十一条! , 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物或者!自然标本需要送【到中国境外》进行分析化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化验、鉴定!完毕后除测试损【耗外原标《本应当全部运回中】国境内
【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以【及外国研究学者【在中国学习、研究】考古学的《。批准期限在1年以上!者可:以随同学《习所在单位参加【中方单独或者中外】合,作,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但须由其学习、研!究,所在单位征得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的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
第十三】条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在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1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未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1,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并按照有关—涉外工作《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
参】。观,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接待单位《须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参,观过程中不得收集任!何文物、自然—标本和进行》考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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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可以对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检查】对工作质量》达,。。不到: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或者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责令暂停】作,业限期改《正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由国家?文物:局给予警告、暂【停作业、撤销—项目、罚款100】0,元至1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文物或【者责令赔偿》损失
》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接收外国留学人员】、研:究学:者参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期限:。的国家文物局—可,以给予?警告或者暂停该【接收单位的》团,体,考古:发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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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停止其参观没收】其收集?的文物、自》然标本和考》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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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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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考古?团体与大陆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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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文?物研究、科技保【护涉外工作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文物局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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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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