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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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考古涉外工作!。管理:保护我国的古代文】化,遗产促进我国与外国!的考古学术交流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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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陆地》、内水和领》。海以及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中方)同!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以!。下简称外方》),所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与之有关的研究、】科技保护及其他活动!
【 : 第三条 任何】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都应当》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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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涉外【工作
!。 第五条— ,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 (一)】考古调查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
】
《
】 (二)考古勘探是!指为了解地下—、水下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探测活》动;
《
】 : (三)考—。古,发掘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科学【揭露、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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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考古记录是】。指系统的文》字描述、测量、【绘图:。、拓印、照相、【拍摄电?影和:录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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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自然标本是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中所获取的自然【。遗,存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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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中外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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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作双方共—同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并组成联合—考古队由中方专家】主持:全面工作;》
》
】 (二)合》作双方应当在中【国境内共《同整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获取的【资,料并编写报告报告】。。由合作双方共同【署名中方有权优先发!表;
! 《 (三》。)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所获取的文物、自】然标本以《及考:古记录的原始资【。料均归中国所有【。并确保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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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合!作双方?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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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外》方申请?。与中方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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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合【。作意向;
》
【 (【二)对象、范围【和目的;
》
》 , (三!)组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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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作?步骤:和文物的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等《;
《
】 : (五)经费、【设,备的来源《及管理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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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意外?事故:。的处理及风险承担】
》
,。
: 第八条 】 申请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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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利《于促进中国文物【保护和考古学研【究,有利于促进国—际文化学术》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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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中方!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研究成果有从事该课!题方向研究的专家;!
》
? 《 (三《)外方应当是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有从事该课题—方向或者相》近方向?研究的专家并具【有一定的实际考古工!。作经历;
】。
】 (四)有—可靠的措施使发【掘后的文物》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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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方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由国》家文物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请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文物局《。报,请国务院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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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获得【国务院特《别许可的《合作双方应当—就批准?的合作项目的具【体事宜签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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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物或:者,自然标本《需要送到中》国境外进行分析化】。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化验、【鉴定完毕后除测【试损耗外原》标本应?当全部运回》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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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以及外国》研究学?者在中国学习、【研究考?。古学的?批准期限在1—年,以上者可以随同学习!所在单位参加中方单!独或者中外》合,作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但须!。由其学习、研—究所在单位征得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的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
《。 第十《三条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在?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1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未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1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并按照有关》涉外工作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
参观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接待单【位须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参观!过程中不得收—集任何文物、—自然标本和》进行考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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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可以对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检查【对工作质量》达不到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或者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责令暂停作业限期】改正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由国家文物局!给予警告、暂停作】业、:撤销项目《、罚:款1000元至1】。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文物》或者责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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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接《。收外国?留,。学,人员、研《究学者参《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期限的》国家文物局》可以给予《警告或者暂停该接收!单位的团体》。考古发?掘资格?
【 , :第,十七条?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停【止其参观《没收其收集的文物】、自然标《本和考?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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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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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考古团体与大陆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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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文物研【究、科技保》护,涉外工作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文物【局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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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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