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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考】古涉外?工作管理保》护我国的古代文化遗!产促:进,。。我国与外《国的考古学术—交流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陆?地、内?水和:领海以及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中方)同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以下简称外方)【所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与之有关【的研究?、科技保《护及其他活动—    ! 第三条  任何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都应当》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 ?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涉外工作【   】 ,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考古》调查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 ?     【   ? (二?)考古勘《探是指为了解地下、!水下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探《测,活动; —      】   (三)考古发!掘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科学揭露、!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 】。      —   (四)—考古记录是指—系统的文字描—。述、测量《、绘图、拓印、【照,相、拍摄电影和录】像活动; — 《     》   (五)—。自然:标本是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中所获】取的自然遗存物 】。    !  第六条  【中,外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 ,。 :       【 (一)合作双【方共同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并组成】联合考古《队由中方专家主持】全面工作; —    】     (—二)合作双方—应当在中国境—内共同整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获取的《资料并编写》报,。告报:告由合作双》方共同署名中—方有权优先发表; ! 》    《    《(三)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所《获取的文《物、自然《标本:以及考古记录的原】始资料?均归中?国,所有:并,确保其安全; 】      !  : ,(四:),合作双方《。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  第七条  外方!申请:与中方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 《  —。       (一!)合:作,意向;? ? ,        ! (二?)对象?、范围和目的; 】。 《       【  (?三)组队方案—; 》      【   (四》。)工作?步,骤,和文物的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等; 【       【  (五)经费、设!备的来?源及管理方式; 】。     !。    《(六)意外事—故的处理及风—险承担   【    【 第:八条  申》。请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有利于促进中】国文物保护》和考古学研究—有利于?促进:国际文化学术交流】; 【      —  (二《)中方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研究成果有》从事该课题》方向研?究的专家; 】。       ! , (三)外方应【当是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有从事该课题】方向或者《相近方向研究的专家!。并具有一定的—实际考?古工:作经历; !    《     (四【)有可靠《的措:。。施使发掘《后的:文物得到保护— ,  【    第九条 】 ,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方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由国家文物】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请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文—物局报请国》务院特别许》可 【。    第十条  !。。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获得国务】院特别许可》的合作?双方应当就批准的】合作项?目的具体事宜签订】协议书 【    》 第十一条  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物或者—自,然标本需要送—。。到中国境外进—行分:析化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化验、鉴》定,完毕后?除测试?损耗外?原标本应当全—部运回中国境内 !    【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以及】外国研究学者在中国!学习、研究考古【学的批准《期,限在1年以上者可】。以随同学习所在单位!参加中方《单独或者中外合作】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但须:由其学习、研究【所在单位征得—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的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 ? ,    第》十三条 《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在】。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1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未:。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1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并按照有关【涉外:工,。作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    】 参观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接待单】位须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参观过程!中不得收集》任何文?物、自?然标本和进行考【古记录   —  —   第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可以对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检查对工作!质量达不到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或》者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责:。令,暂停作?业限期改正》 ? ,  ?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由》国家文物局给予【警告、暂停》作,业、:撤销项目、罚款【1000元至—1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文?物,或者责令赔偿损【失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接收—外国留学人员—、研究学者参—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期限的国家文物局!可以给予警告或者】暂停该接收单—位的团体考古—发掘资格 》 》    第十七【条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停止其】参观没收其》收集的文物、自【然标本和《考古记?。录 《     【第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考古《团体与大陆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条  文物—研究:、科技保《护涉:外工作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文物局】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 】 ,    《 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二《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