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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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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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 《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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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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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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