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本) 建标库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