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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 ?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     第三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  —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 ?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    】   ?。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 《      —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 ,   —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 , :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     】第三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  ?  : 第三?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  :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第四《十条  《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     】  :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   ?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第四十一条 】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  :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  》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     【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  第四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   》  第四《十三条  》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