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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   》  第三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 》    第三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     !。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    《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   ?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       【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   ?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    】。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三十六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   《。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 : :    第三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 ,       !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       【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 ?  ?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 : ,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  第四十一条  !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 《   ? ,    《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   》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 ? :。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第四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  》   第四》十三条  》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 ?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