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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策支持《 《 ?    《 ,第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     第【十二条?  :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 ,  》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  :。。  :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 , ?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  ? , ,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  :。 第十六《条   《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    【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   》     》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  :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  《     》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 :  ? ,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   ?  :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   ?第十八条《 ,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    】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     】第二十条  —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 》    第二十一条!  :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  :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  :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  《   第二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 ,   ?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