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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策支持 】     第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     第—十,二条 ?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 :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   ?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  — ,  第十三条  】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  第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    《 第十?五,条   《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 ?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 》   ? 第十七《条, ,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     】。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      !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       【。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     【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    【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   —  第十《八条: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第十九】条   《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 《   ?  第二十条  】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     !第二十一条   】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  —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  》   第二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 ?   《  第二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    第二十【。四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