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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 :第 416 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总 理  温!家宝: : 【 二○○《四年九月三》日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 》  ? ,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效实施各项贸易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    — ,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本—条例具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  第三条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 , 第四条  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 《 ?       【  (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  —  :  :   (二)—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   》   ? ,  (三《)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    《   ? (四)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 (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    《   (六)—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 》。  :  :    (七)【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  :     (—八)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 ?。  ?     》  (九)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 》        (!十)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 《      —  (十一)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    《  :   (十》。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  :第五条 《 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 】。  —       (】。一)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     !。  :  (二)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     【    (三)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 《    【 第六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    】 本条第一》款所称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某一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比 —  》 ,  本条第一款所称!。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施前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     第!七条  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厂房:。、设备?、机器和《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构成货物物】。质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   — , 第八条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所装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所装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  :   第九条  按!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 ?   ? 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虽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但超!出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 《 ,    第十条 】 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或者处理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工》。。和处理 《 》    第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当分别申报原—产地 ?   【  第十二条— ,。 进口货物》。进,。口,前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其他当事】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书面!申请海关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作?出预:确定决定;》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供【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所需的?资料 —     海关应!当在:收到原产地预—确定书面申》请及全部必要—资料之日起15【0天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该进》口货物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并》对外公布 【 :     》第十三条 》 海:关接受申《报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核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   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货物自预】确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实际:进口时经海关—审核其实《际,进口的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相符且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海关不再重新】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经海关审核其实!。际,进口的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不相符的!海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审核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 : , ,  : ,  第十四条  】海关在?审核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时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交—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并予以审验!;必要时可以请【求该:货物出口《国(地区)的—有关机构对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核查 》 ,     【第十:五条  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预先作出确定原【产,地的行政裁定并对外!公布: 》   ? , 进口相同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    】 第十六条  国家!对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货物或者》。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相一致 !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 ,   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 》 ?    《第十九条《  :签证机构《接,受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对《不属于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应当拒绝】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另行制定! 《。  ?   第《二十:条  应出口货【物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的?。请求海关、签证机构!可以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反馈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 ? ,。  《   第二十一条】 , 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资料和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可:以提供?或者经?提供该资《料,和信息的单位、【个人的允《许海关、签证机【构应当对该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责令改正 【     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  !   第二》十五条  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原产地的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 , ,    获得—是,指捕捉、《捕捞、?搜集、收获》、采掘、加工或者生!产等:   】  货物《。原产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确定的获得!某一货物的》国家(地《区,。) : 《 ,   ?。 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件 ? :    — 原产?。地标记是指在货物】或者包装上用—来表明该货》物原产地的文字和】图形 》   》 ,。 第二十七条 【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19《8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