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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第 41【6, 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 总 理 》 ,。温家:宝 【 二》○○四年九》月三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    》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效实施各项贸易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    【 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本条例具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  《   第三》条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 《     第—四,条,  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 —     【    (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    【     (二)】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 ,     》。 (:三)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    》   ?。  (四)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    《   ?  :(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      】  : (六)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        】 (七?)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 ,       (】八)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   —      (九)!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      —  (十)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 》       【。。 (十一)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      】   (十》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 ?    第五条  !。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 【        】 ,(一)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 ,     —    (二)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     》    (三—。)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 】  :  第六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 :     本条】第一款所称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某:一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比 》 ?     》本条第一款所—称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施前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   ?  第?七条  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厂房、设备、机】器,和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构《。成货物物质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    第八—条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所装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所装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 《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  第九条》  按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 :  :   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虽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但超出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  ?   第十条  】。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或者处理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工】和处理 》    【 第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当分别申!报原产地 ! ,    第十二条】  进口货》物进口?前,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其》他当事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书面申请海关—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作出预确【定决定;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供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所需》的资料 】  :   海关应当在】。收到原产地》预确定书面申—请及全部必要资【料之日起《150天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该—进口货?物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并对外公布 】     【第十三条 》 海关接受申报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核】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 :     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货物自预—确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实际进口《时经海关审核其实际!进口的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相符且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海关不再重》新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经,海关审核其》实际进口的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不相符的海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审核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    — 第十?四条  海关在【审核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时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交,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并】予以审?验;必要时可—以请求该《货物出?口国(?地区)的有关机构】对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核查 【  ?   第十五条【  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预先】作出:确定原产《地的行政裁定—并对外公布 —  —   ?进口:相同: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     】第十六条  —国家对?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货物】。或者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相《。一致 ? ? :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    】 第十八条 — ,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   !  :第十九条 》 签证机构接受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对不属于—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应当拒绝】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 ,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另行制定 !     —第二十条  应出口!货物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的请求海》关、签证机构可【以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反?馈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 !    【 第二十《一条 ? 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资料:和,。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可以提供或者!经提供该资料和信】。息的:单位、个人的允许】海关、签《证机构应当对—该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 ,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责令改】正   !  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 ,    】 第:二十:五条 ? 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原产地的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 :    获得是【指捕捉、捕捞—、搜集、收获—、,采掘、加工》或,者生产等《 —  : , 货物原产》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确定的】获得某?一货物的国家(地区!) 》。     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件 【   【  原产地标记是指!在货物?或者包?装上用来表明该货物!原产地的文字和图】形 —    《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1》。9,8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