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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第 416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总, 理 ? 温家宝 —。 】二○:○四年九月三—。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效实施各项贸易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  —   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本条例—具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   —  第三条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    第四条【  :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 【     》。   ? (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 : ,    《    (二—)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    【     》(三:)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  —    《   (四)—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  :。 (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        】(六)?。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       【  (七)》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 , :       【  (?八)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 : :    《   ?  (九)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   》 , ,。    (十—)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         !(十一)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 ,      (十】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 》 ,   第五条—  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  !  :     》(,。一)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   《 ,     (二)】。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  :  :   (《三):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 《     第六!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 :     本条第一!款,所称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某一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 ,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比 【     本】条第一款所称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施—前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 ,     第七】条  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厂房、设备—、,。机器和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构成货物物》质,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     【第八条?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所装【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所装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 :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    【。 第九条 》 按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 , ,    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虽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但超—。出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  ?   第十条 【 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或者处理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工和?处理 — ,     第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当分别申报原产地 ! ?  ?   第《十二:条,  进口货》物进口前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其他当事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书!面申请海关》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作出预确定决定;】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供?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所需的资料!    !。 海:关应当在收到原【产地预确定书面申请!及,全部必要资料之日】起150天》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该进—口货:物,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并对外公布! , 《     第十三条! , 海关接受申报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核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     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货物自预》确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实际进口时》经海关?审,。核其实际进口的【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相符且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海:关不再?重,新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经海关审核【其实际进口的—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不《相符的海《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审核?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     第—十四条?  海关在审核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时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交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并予—以审验;必》要,时可以请求该—货,物出口国(地—区)的有关机构【对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核查】 《    》 第十五条  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预先作《出确定原产》。地的行?政裁定并《对外:公布  !   进口相同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   【  第?十六条  国家对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货!物或者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相一致? ? :。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     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 【。 》    第十九【条  ?签证机构接》受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对不属!于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应】当拒绝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另行制定 】    — 第二十条  应出!口货物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的请求?海关、签证机构可】以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反馈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 — 》    第二—十一条 《 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资料】。和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可,以提供或者经提供】该资料和信息的【。单,位、:个人的允许》海关、签证机构应】当对该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   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 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责:令,改正:  【   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 ! , ,  :第二十五条  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原产:地,的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获】得是指?捕,捉、捕捞、搜集、】收获、?采掘、加工或者生产!等 》     货物】原,。产,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确定的获得某一【货物的国家(地区)! , 》    《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件 【 ?     原【产地标记是指在货物!或者包装上用来【表明该货物原—。产地的文字和图形 !。 ,   — ,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198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