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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第 416 !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总 !理  ?温家宝 《 — 二○○—四年九月三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 ? 《 ,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效实施各项贸易【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 , ,   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本条《例具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 , , :    第三—条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     !第四条  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 《 《      —  (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 ? :       【 (:二)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      —(三)?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     【    (四)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 ,     (—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     —    (》六,)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 ,。       !  (七)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 》。    《    (》八):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      【   (九)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 ?  ?    《   (十)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  :    (十一)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   《      (十】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  第?五条:  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 :   【。。      (【。。一)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       !。  :(二)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        】(三)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 ?   —  :第六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     !本条第一款》所称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某一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比 《 ,  》   本条第一款】所称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 , : , ,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施前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     第!。七条:。  :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厂房、设【备、机器和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构成?货物:物质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  :   第八条—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所装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所】装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   ?。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  《 ,  第九条  按】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  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虽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但超出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 :   ?  第十条  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或者处理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工和处理 【 ?    第十一条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当分别申报原产地! :     第!十二:条  进口》货物:进口:前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其他当事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书面申请海】关,。。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作出预确定【决定;?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供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所需的资《料 》  ?   海关应—当在收到《原产地预《确定书面申请及全】部必要资料之日起】150天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该进】口货物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并对外公】布, ,   【  第十《三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核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     】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货物自预!确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实际进口时经海关!。审核其实际进口【的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相符且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海关不再重】新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经:海关审核其》实,际进口的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不相【符的海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审核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 》    第十四条】  :海关在审核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时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交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并予以审验;必!。要时可以《请求该货物出口国】。(地区)《。的有关?机构对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核!查 【    第十—五条  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预先作出确定原】产地的行政裁—定并对外公》布 ?  》   ?进口相同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   第十六—条  ?国家对?。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货物或?者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相一致】 》 ,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     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 】 : ,  : ,  第十九条 【 签证?机构接?受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对】不属于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应当拒绝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另行制定 》     !第二十?。。条  ?应出口货物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的!请求海关、签证机构!可以: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反馈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 【     第!二十一条  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资料》和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可以提供【或者经提《供该资料和信息的】单位、个《人的允许海关—、,签证机构应当对该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责令—改正 —  ?   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 !。    【 第二十五条 【 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原,产地的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获得是指捕》捉、捕捞、搜—。集、:收获、采掘、加工或!者生产等 【 :    《 货物?原产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确定的获《得某一货物的—国家(地区) 】     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件 —     原产地标!记是指在货》物或者包装上—用来表明该》货物原产地》的,文字和图形 — ,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198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