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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第 416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总 理?  温家宝 【 【 二○○四年九月三!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  —  :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效实施》各项:贸易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     !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本:条例具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     第【三条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     第—四条: , 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 !         !(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 :。       !  (二)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      —(三)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    《     (四)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   (《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   —      (六)!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 《     》。   (七》。)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 :。  《       (八!)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 ,     (九)】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    《  :  (十)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 ? ,     》    《(十一)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 ,       (】十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     !第五条  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 ! ?      —  (一)》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    —   ?  :(二)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 ,    《 ,   (三)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 —     —第六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     本!条,第一款所称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某一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比 !   》  本条《第一款?。。所,称,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   ?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施前—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 ,     第七!。条  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厂,房,、设备?、,。机器和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构成—货物:物质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  : 第八条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所装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所?装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 ?   ?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  —   第九》条  按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     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虽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但,超出: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 ,     第】十条 ? 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或者处理!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工和处—理 【    第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当!。。分别申报原产地【  【   ?第,十二条  进—口货物进口》前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其:他当事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书面申请】。海关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作,出,预确:。定决:定;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供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所需的资料 】。 :     —海关应?当在收到原产地预】确定:书,面申请?及全部必要资料之】日,起150天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该进口货!物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并对外公布—   】  第十三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核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 ?     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货?物自预确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实际进!口时:经海关审《核其实际进口的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相符且?。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海关不再重新】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经海》关审核其实际进【口的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不相:符的海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审核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     第十四条!。  海?关在审核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时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交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并予》以审验;《必要时可以请求该】货物出口国(地区】)的:。有关机构对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核查 —    【。 第十五条》  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预《先作出确《定原产地的行政【裁定:并对外公布 【  》   进口相同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 第十?六条  国家对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货物或者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相一致 ! ,。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     !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 !。  —   第十九—条  签证机构接】。受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对《不属于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应当拒绝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 ? ,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另行制定【 : :     第二】十条  应出口货物!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的—请求海关、签—证机:构可以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反馈: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 【    《 第二十《一条  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资料和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可以提供或者经提供!该资料和信息的单位!、个人?的,允,许海关、《签证机构应当对【该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 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责令改正! —    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 —   【。  第二十》五条  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原产地—的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 ,   ?  获得是》指捕捉、《捕捞、搜集、收获】、采掘、加工或者生!产等 ? 《。  :。   货物原产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确定的获得某—一货物的《国家(地区) 【 《。    《 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件 】 :    《 原产地标记—是指在货物》或者包装上用—来,表明该货物原产地】的,文字和图形 !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198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