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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第 416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 总 理 — 温家宝 】。 : 二○○四年!九月三日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    !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效实施各》项贸易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 《     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本条:例具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 ? ,    第三条 】。。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   》  第?四条 ? 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 】 ?     —    (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      —   ?(二)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     【    (》三)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 》  :      (四】)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    《。 (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 ?     》 ,  (六)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    —   ?  (七)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 ,    《     》(,八)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 》  :   ?   (九)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 ,     》    (十)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     】。  : , (十一)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 ,。   ?     (十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     第五【条,  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   】。   ?  : (一)《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   》      (二)!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       !  (三)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 《。     第六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    本条—第一款?所称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某一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 ?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比 》 》    本条第一】款所称?。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 《。   ?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施前!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    第七条  !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厂房、!。设备、?机器和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构成货物物质!。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     】第八条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所装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所装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    —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     【第九条  按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 ,  》   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虽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但超出?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 :   》  第十条 — 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或者】处理: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工和处理 》  —   第十》一条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当分别申报原】产地  !   ?。第十二条  进【口货物进口前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其他【。当事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书面申请海关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作出预确定—决定;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供: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所需的资】料 ?     】海关应当《在收到原《产地预?确定书面申请—及全部必《。要资:料之:。日起150天—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该进口货!物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并对外公布 ! ?。 ,。   ?  第十《三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核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     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货物自预确》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实际进—口时经?海关审核其》实际进口的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相】。符且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海关不再—重新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经海关审】。核,其实际?进口的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不相符《的海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审核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  ?   ?第十四条  —海关在审核》。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时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交《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并予以审!验;必要《时可以请《求该货物出》口国(?地区)的有关机构】对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核查 ?    】 第十五条  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预先作《出确定原产地—的,行政裁定并对外公】布 【    进口相【同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 ? ,     》第十六条  国家】对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货物或!者,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相一》。致   ! ,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    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  !   第十九条【 , 签证机构接受【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对不《属,于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应当—拒绝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 《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另行制定】   】 , 第二十《条  应《出口货物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的》请求:。。海关、签证机构【可以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反—馈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 》     》第,二,十一:条  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资料和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可以—提供或者经提供【该资料和信》息的单位《、个人?的允许海关》、签证机构应当【对该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   —  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     第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责令改正 —  —   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 , ,   —  第?二十:五条  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原,产地的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     获得是!指捕捉、《捕捞、搜《集、收获、》采掘、?。。。加工:。或,者,生产:等 【 , ,  :货物原产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确《定的获得某一—货物的国家(地区)! 》   ?  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件 】 《    原产—地标记是指》在货物或者包装【。上用来表明该—。货,物原:产地的文字和图形】 》    《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198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