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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 第 ?41:6 号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 ? 总 理  温家宝! 《 》 ,二○:○四年?九月三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效实施各项贸易【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 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本条例—。具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  ? ,  第三条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  《   第四条  】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 】 ?   ?     (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   ?    (二)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      】 ,。  :(三)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 :      — , ,(四)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    《   (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        ! (六)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   ?   (七)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 ,      —(八)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       !  (九)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   —      (十】)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      】   (十一)【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    —     (十【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     —第五条  》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  】       【(一)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    《 , ,   (二)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   ?  : (三)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    ! 第六?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     本条】第一款所称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某》一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比 《     本条!第一款所称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 ,    《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施前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 ?   ?  第七条  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厂房、设备、机】器和: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构成货?物物质?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   第八条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所装【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所装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     第九】条  按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 《。    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虽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但超!出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     第】十,条  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或】者处理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工和处理— ?  《。   第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当分别申报原产地 ! :   》  第十二条  】。进口货物进口前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其他《当,事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书面》申,请海关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作出:预确定决《定;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供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所需的!资料 【  :   海关应当在】收到原产《地预确?定书面申请》。及全部必《要资料之《日起:150天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该进口货物【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并对外公布》   】  :第十三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核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   》  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货物自《预确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实,际,进口时经海关审核其!实,际进口?的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相符且?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海关不再《重新: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经海关审核》其实际进口的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不相》符的海?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审—。核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  第十四条 【 海关在审》核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时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交《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并】予以审验;必要时】可以请求该》货物出?口国(地区)的有关!机构对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核】查 :。。 , ?     第十五】条  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预先【作出确定原产地的】行政裁定《并对外公《布 : 》。。 ,   ?进口相?同,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 》    第十六【条  国家》对,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货物:或,者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相一—致 》。。 ,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   【  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 】    — 第:十九条  签证【。机构接受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对不属于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应当【拒绝: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另行制?定   !  第二十》条  应《出口:货,物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的请求海!关、签证机构可【以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反馈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 :    【。 第二十《一条  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资料和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可,以提供或者》经提供?该资料和信息的【单位、个人的允【许海关、签》证机构应当对—该,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二,十三条 《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责令改正 !    —。 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 《    — 第二十五条  】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原产地》的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 获得是指捕捉、捕!捞、搜?集、收获《、采掘、加工或者】生产等 】    《 货物原《产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确定的获《得某一货物的—国家(地《。区) 《 : , , ,   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件》 《     原产地!标记是指在货物或】者包装上《用来表明该货物【原产地的《文字和图形 】 :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198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