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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第? 416 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总 理  —温,家宝 《。 ? 二○○】四年九月三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    !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效实施各项贸易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     】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本条例具【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  》   ?第三条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 ?    《第四条 《 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   !     》 (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 《。      —  (二)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     】    《(,三)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 ,。。 :      —   (四》)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   ?  (六)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  —       (】七)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 ,    《     》(八)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     》    (九—)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       【(十)?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         !(十一)《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      (十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     】第五条  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 】 《      —   (一)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 《  : ,  :   (二)—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   》    《 , (三)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 》。     第!。六,条 :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 ?  :   本条第一款】所称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某一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 :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比 》。   — , 本条第一款所称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 ,     世界!贸易组织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施前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   【  第七条  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厂房、设备【、机器和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构成货物物质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    第》八条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所装《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所装》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  —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     第九条!  :。按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 ?。    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虽: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但超出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 ,   第十条  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或者处理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工和《处理 ? : ?    第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当分【。别申报原产地 【 《     》第十二条  进【口,货物进口《。前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其他当】。事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书面申?。请海:关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作出】预确定决定;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供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所需的》资料 — ,     海关应】当,在收到原产地—预确定?书面:申请及全部》必要:资料之日起150】天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该进口货物—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并对》外公布?。  【。   第《。十,三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核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  :   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货物自预】确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实际!进口时经海关—审核其?实际进口《的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相符】且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未发生变化!的海关不再》重,新,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经海关!审核其实际》进口的货物与预【确定决定《所述货物《不相符的海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审核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  第十《四条  海》关在审核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时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交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并予以《审验;必要》时可以请求该货物出!口国(地区)的【有关机构《对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核查 》   — , 第:十五条?  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预先作【出确定原产地的行】政裁定并对外公布】 《     进口相!。同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     【第,十六条  国—家对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货物或者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相一致 》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 ,    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 !    《 第十?九条  《签证:机构接受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对不属于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应当】拒绝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  》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另行制》定 —     第二十】条  应出口货【物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的!请求:海关、签证机—构可:以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反馈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 ?   —  第?二十一条  —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资料!和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可以提供】或者经提供该—资料和信《息的:单位、个《人的:允许海关、》签证机构《应,。当对:该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   第《二十三条 》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作为海?关放行凭证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但货》值金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 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责令改正》 ?     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 ? :  《   第二十五条】  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原】产地的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   获得是—指捕捉、《捕捞、搜集、收【获、采掘《、加:。工或:者生产?等 —   ?  货?物原产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确定的【获得某一货》。物的国家《(地区?),  【   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件 【。     原产【地,标,记,。是指在?货物或者《包装上用来表明该】货物原产地》的文字和图形 !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198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