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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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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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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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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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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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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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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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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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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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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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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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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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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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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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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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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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