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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 《。  ?  :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 :  《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   ?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 ?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 ?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  《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 ,    第十四条 !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 ?。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    第十六条 !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 ,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