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全文 建标库

第十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

    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的管理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对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0月1日生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