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全文 建标库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第四十七条  检察官对人民检察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检察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九条规定的检察官权利的行为,检察官有权提出控告。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九条  检察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条  对检察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