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全文 建标库

第八章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检察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检察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