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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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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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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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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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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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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 :第十二条 》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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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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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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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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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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