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
? :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
?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
【 第四条 》。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
,
?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
—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