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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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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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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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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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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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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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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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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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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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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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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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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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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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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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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第七条 【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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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 ?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
】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
: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 第十一条 】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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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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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 》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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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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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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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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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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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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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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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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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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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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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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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假报户口!的;
】 《。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 , ,。 ?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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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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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刷
! :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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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
【 第《二十四条 》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注关于领】取户口迁移证缴【纳工本费项公安部于!1975年9月1】5日“关于取消户】口迁移证收工本费】的通知”中已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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