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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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0号发布 根据20!06: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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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核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扩散防?范核恐怖主义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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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核出—口是指?核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核材料《、核设备和反应堆用!非核材料等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和援助等方式】进行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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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对—核出口实行严格管制!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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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严格限?制铀浓缩设》施、设?备辐照燃《料后处理设施—、,设备重水生产设【施、设备等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等核】扩散敏感物项以及可!以用于核武器或者】。其,他,核爆炸装置的材料】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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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核出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第五—条 核出》口审查、许可应当】。遵循下列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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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接受!方政府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材料—、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通】过其使?用而生?。产的特种可裂—变材料用于任何核】爆,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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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接受方》政府:保证对中《国供应的核》材料以及《通过其使用而生产的!特种可裂变》材料采取适当的实】物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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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接受!方政府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有效!的全面保障》协定:。本,项规定不适》用于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自愿《保障协定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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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事?先书面同意不向第三!方再:转让中国所供—应的核材料、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关技术;经事—先同意?进,行再转让的接—。受,再转让?的第三方应当承担】相当于由中国直【接供应所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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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接受方政—府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同意不得利用!中国供应的铀浓【缩设施、技术或者】以此技术为基础的】任何:设施:。生产富集《度高:于20%的浓—缩铀
! 第《六条 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
! , 第七条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应【当向国家原子能【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核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 : (一)!申请:人从事核《出口的专营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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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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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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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核?材料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分》析,报告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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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最终用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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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接受方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提供:的保证?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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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审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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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核出口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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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出口申请表由国家】原子能机构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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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核出口申!请,表,上填报的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修:。正或者重《新提出出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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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中止核出口时—应当及时撤回核出】口申:。请
》
》 第十条 国家】原子能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出口申请《表及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区分《情况: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出,口核材料的转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复审?或者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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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口—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关技术的》转送商务部》复审或者商务部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复审
》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国家原子》能机构转送的核出口!申请表和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文—件及审?查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
】 国家原子》能机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商务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或》者复审期《限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但是应当!通知申?请人
】 , 第《十,一条 《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要影!响的核出《口国家原子能—机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商务部审查或者复审!。时应当会商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必!要时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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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国】。务院:审批的不受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时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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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核出口申—请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复审或者审》批同意的由商务部颁!发核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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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核,出口许可证持有人改!变原申请出口的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核》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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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商务部》颁发核出口许可证后!应当书面通知国家原!子,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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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核》出口专营单位进行】。核出:口,时应:当向海关《出具核?。出口:许可证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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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海关—可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物项及其技术】是否需要办》理核出?口,。证件提出质疑并【可要求其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是否属于核!出口管制范围的证明!文件;属于核—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核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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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接受方!或者:。其政府违反》其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作出—。。的保证或者出现【核扩散、核恐怖【主义危险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有》权作出中止出口有】关物项或者相关技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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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口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
】。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口管制清单所!列有关?技术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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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核》出口许可证》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核出口许】可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条 ?国家核出口管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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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国家原子能机构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商务部—、,外交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管制清》单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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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 第二十三条 !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出口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 : , 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的过【境,、转运、通》运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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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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