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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 《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 ,  第?三百六十六条— ,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 ,    《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    【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 》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 :。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   《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 :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 :     第【三百七十六》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 ,   》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    《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  :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  第三《。百八十?条 :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