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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买】。卖合同?。 《 ,   》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 《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 :   ?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 ,      】  :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     》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 ?。 ,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 ? ,     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 ?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 《     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     】第一百六十五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 ,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   【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  ?   第《一百七十条 —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