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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买卖合同 — , ? ,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     第一】百三十?八条 ?。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    —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 ?   《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    《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       】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第一百四十九条 】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 ,   》  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 》   ?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   》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  :  : 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 :    —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 《   ?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