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
! 第:三,十,条 :。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运河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
!
【 :“国家航道”—是指(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三)沿海—干,线,航道和主要海港【航道:;,(四)?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
:
: “专用航道”!是指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建设、使用》的航道
—
“地!。方航:道”是指国》家航:道和专用航道以【外的航道《。
,
—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包括!过船闸坝)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
:
【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
》 第》三十一条 》 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交通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
:
:
第三十二!。条 : 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