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运河【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
!
《 : “国家航道【”是指(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三》)沿海干线》航道和?主要海港航道;(四!)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 “专—用航道”是指—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建设?、,使用的航道
!
《 “地方》航道”是指国家航道!和,专用航道以外的航】道
】 ,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包—括过船闸坝)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
】
《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交通【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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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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