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 “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运,河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
!
《 ,“,国家航?道”是指(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三)沿海《干线航道《和主要海港航道【;(四)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
,
“】专用航?道”是指《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建设》、使用的《航,。道
】 “地方航道】”是指国《家航道和专用航道以!外的航道
【
?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包括过船闸—坝)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
?
【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
【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交】。通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