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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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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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运河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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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航?道,”是指(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三)沿海干线航道】和主:要,海港航道;(—四)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
【 “专用》。航道”是指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建设、使用的】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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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航道”是指国家航道!和,专用航道以外的【航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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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包括《。过船闸?坝)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
【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交通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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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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