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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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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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运河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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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航!道”是指《(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三)!沿海:干线航?道和主要《海港航道;(四【)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 “》专用:航道:”,是指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建设、使【用,的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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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航《道”是?指国家航道和专【用,航道以外的航—道,
【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包括?过船闸坝《)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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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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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交通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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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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