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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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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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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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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业《”是指在沿》海水域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拖带、捕捞!、,养,殖,、装:卸、: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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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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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过去【颁布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规与本法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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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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