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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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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 ,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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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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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业”是指在沿海水域!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拖带、捕捞、!养殖、装卸、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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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 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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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过去颁—布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规与本法《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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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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