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建标库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作业”是指在沿海水域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拖带、捕捞、养殖、装卸、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五十二条  过去颁布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规与本法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