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海难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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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十,四条 《。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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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遇难船舶、设施或】飞机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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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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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设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并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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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主管机关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必须听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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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外国派遣【船舶或飞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救助遇《难的船舶《或,人,员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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