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七章【 海难救助 —   !  第三十四条 】 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 ! , :。    第三十五条!  遇难船舶、设施!或飞机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 】    《第三十六条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 》。。 ?  :   第《三十:七条 ? 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设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并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 ?  ?   第三十八条 ! ,主,管机关?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必须—听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 : ,。 :     第三十】九条 ? ,外国派遣《船,舶或飞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救助遇难的船舶或!人员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