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七—章 海难救助— , — ,    第三十四条!  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 【     第三十!五条 ? 遇难船《舶、设施或》飞,机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 : 《     》第三:十六条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 :  —   第《三十七条  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设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并》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 《 ,    第》三十八?条,  主管机关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必须【。听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 【  :。  : 第三十九条—  外?国派遣船舶或飞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救助遇难《的船舶或人》员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