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
— 第一百零七条 !。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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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
!。 《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
【 》 : (三)“旅—客”: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 (—四)“行李”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但是活!动物除外《
! (五【)“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或者】放置在客舱》中,的行李
】
: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本章】关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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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 ,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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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 ,。海上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客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时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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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期间同【前,款规定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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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 旅客!无票乘船《、越级乘《船或者超程乘—船应当按《照规定补足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船长有权在适当!地点令其离船—承运人有权》向其追偿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
】 : 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将旅【客违反前款规定【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的违禁品、危】险品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而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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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客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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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
】。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是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
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
— 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
》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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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客与承运人约—定将前款规》定的物品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承运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负:赔偿责任;双方【以书面约定的赔偿】限额高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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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 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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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33【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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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333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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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款第(二)!、(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2!00计算单》位
【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约定承运【。人对旅客车辆和旅】客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但是对每【一车辆?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17计算单位对】。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3—计算单位在计算【每一车辆或者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的》损失:赔偿数额《时应:当扣除约定》的承运人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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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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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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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旅客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
— , ,。 (一)自带行!李应当在旅客离船前!或者离船时》提交;
》
】 (二)其他!。行李应当在行李【交还前或《者交还时提》交
》。
行李】的损坏不明》显旅:客在离船时或—。者,行李交还时难以发】现的以及行》李发生灭失的旅【客,应当在离船或—者行:李交还?或者应当交还—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
?。 , 旅客未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及时—提,交书面通知的—除非提出反》证视为已经完—整无损地收到行李】。
:
》 : 行李交还时旅客】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行李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提交书面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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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条 《 ,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有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的抗】辩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将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程运送负责【实际承运《人履行运送的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经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的—对实际承运人—发生效力;实—际承运人是》否同意不影响—此项特别协议对【承运人的效力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均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限度《内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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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 【。就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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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
— 】(,一)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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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
! (三)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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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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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合》。同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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