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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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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七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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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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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
】
! (三)“旅客”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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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行李”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但是活动【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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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或者放置在客舱!中的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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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本《章关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 第一》百一十条 —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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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 海上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客—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时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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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期间同前款】规定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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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 旅客!无票乘船、越级乘】。船或者超程乘船【应当按照规定补足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船长有权【在适当地点》令其离船承运人有权!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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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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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将旅客违反】。前款规定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的违禁】品、危险品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而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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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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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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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是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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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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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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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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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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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与承运人约》。定将前款《规定:的物品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承运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负赔偿责任;】双方以书《面约定的赔偿—限额高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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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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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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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33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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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3《33计算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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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本款第《(二)?、(: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200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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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约定承?运,人对旅客《车,辆和旅客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但是《对每:一车:辆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17【计算单位对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3计算单!位在计算每一车辆】。或者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的损失赔】偿,数额时应《当扣:除约定的承》运,人免赔额
》。
】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
》。 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旅客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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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带行!李应当在旅客离船前!或者离船时提交【;
】 《 (《二)其他行李—应当在行李交还【前或者交还时—。提交
! : 行李的损坏不明显!旅客在离船时或者】行李交还时难以发】现的以及行李—发生:灭失的旅客应当【在离:船或者行李交还或】者应:当交还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
《 旅客未》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及时—提交书面通知的除非!提出反证《视为已经完整无【损地收?到行李
】
? :行李:交,还时旅客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行】李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提交】书面通知《
《
: 第一百二】十条:。 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有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的《抗,辩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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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将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程运送负责实!际承运?人履:。行运送的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
第—一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经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的对实际承运人!发生效力;》实,。际承:运,人是否同意不影【响此项特《别协议对承》运,。。人的效力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均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限度内—负连:带责任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就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限额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
】
》 【(一)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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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
》 (三【)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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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 前》款规:定的合同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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