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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 》     第一【百零七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 》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 :     —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 ? ?       【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 ,     !    (》三)“旅客”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    《  : (四?)“行?李,”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但是活动物除!外 :    】     (五【)“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或者放?置在客?舱中的行李》 —。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本《章关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    《第一百一十条 【 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海上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客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时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 《。 ,     —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期间同前款规!定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旅客无票乘船—。、越级乘船或—者超程?乘船应当《按照规定补足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船长有权在!适当地点令其离【船,承,运人:有权向其追偿—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 !     !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将旅客违反!前款规?定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的:违禁品、危险品【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而不负赔偿责任】 》 ,。。  :  旅客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     》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应当负】举证:责任;但是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   《  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     —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起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 :  :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  :  旅客与承运【人约:定将前款《规定的物品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承运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负赔偿责任【。;双方以书面约定的!赔偿限额高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负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 》。     》   (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 【     !  :  (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3,3计算单位》; ?。    【 ,    (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333】计,。算单位?;   !    《  (?四,)本款第《(二)、(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200计算单位! , , ?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约定【承运人?对旅客车辆》和旅客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但是对每一车辆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17计算单位对!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3计算【单位在计算每一【车辆或者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的损失赔偿数额】时,应,当扣除约定》的承运人免》赔额: , 》。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   —  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旅客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 ?     —   ? (一)自带行李应!当在旅客离船前或】者离船时提交;【    ! ,    (二)其】。他行李应当在行李】交还前或者交还【时提交 《     !行李的损《坏不明显旅》客在离船时或者行】李交还时难》以发现?的,以及行李发生灭失】的旅客?应当在离船或者【行李交还或者—应,当交还?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     旅客】未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及时提交书面!通知的除非提出【反证:视为已经完整—无损地收到行李 ! ?   ?  :行李交还时旅—客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行李—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提交书》面通知 !    第一—。百二十条  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有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的抗辩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     【。第一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将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程运送—。负责实?际承:运人:履,行运送的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经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的对实际承运人【发生效力;实际承】运人:是否同意不影响【此项特?别协议?对承运人的效力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均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限》度内负连《带责任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就【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限额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 】      】。。   (一)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   ?     》(二)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  :     (三【)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 —      !   (四)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   前款》规定的合《同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