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建标库

第三章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第三十二条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第三十四条  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