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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 ?     第一百!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 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的海关】;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 】 ,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  :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其中?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 —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  :   ?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     第一百!零一: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同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往来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19》51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