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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 :   — , ,第一百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    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的海关;《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 !    —。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   —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其》。中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 【 ,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  :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  :。  :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 , 第一百零一—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同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往来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1951】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