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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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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规划
】 国务院有关!部门、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口岸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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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国家将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纳入传染病防】治体系
】。 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口岸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纳入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
】第四十?。条 国境卫生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国境!卫生检疫日常工作】和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
!国境卫生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口岸!。建,。设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口岸!应当统?筹建设国境卫—生检疫?基,础设施有《关建设方案应当【。经,海关审核同》意
】。 国境卫生检疫【基础设施《应当符?合规定的建设标准】不,符,。合建设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国境卫—生检疫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海关对【国,境卫生检疫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国【境卫生检疫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推,动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和信【息化成果的》应,用,提高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技术和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二条 海关应当】。加,强国境卫生检疫【技术机构建设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撑
第!四十三条《 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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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应—当加强?国境卫生检疫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持续提升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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