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建标库

第九章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参照本法规定。

    第六十八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或者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提供的文件和证据材料,按照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和认证事宜。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六十九条  本法所称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移管被判刑人条约或者载有刑事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条款的其他条约。

    第七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