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建标库

第四章出境入境检查

    第十四条  :中国公民应当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向边防检查站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

        (四)拒绝交验证件的。

    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并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