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收!。费,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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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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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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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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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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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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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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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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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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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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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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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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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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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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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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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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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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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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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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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 第六十—七条 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 第六十【八条 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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