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收费公路
】
【 : :第五十八条 — 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
: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
【 第?五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 ? ?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
《 》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
?
】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
【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
《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
第六!十一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
《 第六十二条 】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
第—六,十三条 《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 第》六十四条 》 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
》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
:
: 第六十五条 !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
》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
【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
】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
:
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 第六十七条! 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
? 第《六十八条 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