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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收费公?。路 ? ?     第】五十八条《 , ,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 》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 第五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 :      —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   【 ,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     !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 《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   《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  ?   第六十—一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   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     !第六十二条 — 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    】 第六十三条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六十四】条  ?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 ?。    第》六十五条《 ,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 》 ?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 , ,。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 , ,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 《     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    第六—十七条?  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 》    第六十八】。条  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