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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收费【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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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 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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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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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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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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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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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 第六十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 ,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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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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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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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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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 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 《第六十?。三条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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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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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
【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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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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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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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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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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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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