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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收费公路》 —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 :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   ?第五十九条 —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 , ,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  《。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 ? ,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  ? ,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   —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 《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 ? :    第六十一】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 ,   《  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  :  第六十二条  !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 :。     第六!十三条 《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  第六十四条 】 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    》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     【第六十?五条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 :  》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 ,    《。 第六十六条 【 ,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 》   ?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   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 第六十七条  】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  》   第六》十,八条 ? 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