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 , 第?四,十二条? , 工会经费》的,来,源
》。
!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
: 》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 【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
: 《 , ?(五:)其:他收入?
》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 ,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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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
》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
? ?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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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 第四》。十七条 《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 第四十八条 !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