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
】 :第,四十二条 》 工会经费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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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
,
—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
《。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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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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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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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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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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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
《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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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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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
— 第四?十,七条 ?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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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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