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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 ?。    —。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       【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    【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      —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   【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        ! (五)其他收入 !  —。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    】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   第四十三条 !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   ?。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 :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 :   ?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 《。 ,    第》四十七条 》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 《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