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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   】  :第,四十二条 》 工会经费的来源】 ? ,。    》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 ,    —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 《。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 , :  :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  《     》  (五)其他收】入 ?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 , ,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 ?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   《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     第】四十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 , ?   ?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    — 第四?十,七条 ?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 :   》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