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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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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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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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 第三》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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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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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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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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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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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等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港!口,须经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引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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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 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口的情《况,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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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所管理的港口【的章程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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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章《程的内容应当包【括对港口的地理【位置、航道条—件、:港,池,水深、机械设施【和装卸能力等情况的!说明以及本港—。口贯彻执行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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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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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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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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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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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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