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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 《 :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 :     —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     【    (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 《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  :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    《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  ?    《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      — (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      (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 ,。  《   ? ,   (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        】 (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     》 (:六)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      !   (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河道和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五条  虚报】、瞒报洪涝灾情或】。者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六《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汛期也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    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