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
,
】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 ? (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
,
?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
: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
:
《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
》。 《 《(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 : (—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 《。 (》。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
】 (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 》 (《六)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
《
》 (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河道:和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四十五条 虚报】、,瞒,报洪涝灾情或者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汛期—也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 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