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   ?    《  (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 《   ?     》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       (】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       【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      【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    【 ,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     】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      — , (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 《     》    (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 :   ?。 ,。。    (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    】。     (—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   ?。(六)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 ,      —  (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河道《和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五:条  虚报、瞒报洪!涝灾情或者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汛期也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  》   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