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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    (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   》    《。 ,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      】 ,  (?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 :  :    《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 ,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        !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 :       !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   《。      —(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 ?    《    《 (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     【。    (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    —     (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  《      — ,(六)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    《     (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河道!和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四十五条  【虚报、瞒报洪涝【灾情或者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汛期《也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    — 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