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
? 《 (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
《
? 》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 (】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 【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
【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
【 ,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
】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 — , (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
《
》 (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
: ?。 ,。。 (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
】。 (—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 ?。(六)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
, — (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河道《和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五:条 虚报、瞒报洪!涝灾情或者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汛期也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
》 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