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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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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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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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 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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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 : 第五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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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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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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