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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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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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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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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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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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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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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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