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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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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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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
【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
第】。二十五条 》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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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
? : ,第,二十七条 》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 (二)有具体的!请求;
《
】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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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
? , 《 ,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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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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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 第三十条》 ,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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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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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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