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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附则 【 : 《     第—二十四条  在【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活动【。中,外国企业和中国企】业间:。发生的?争执: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仲裁也可以由!合同:双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  —   第二十五条】  作业者、承包】。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石油《。作业的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止实施石油作】业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 ,。  ? ,  第二十六条 】 本条例所用的【术语:其定义如下》    !。  :   (《一):“石油?”是指蕴《藏在地下的、—正在采出的和—已,经采:出,的原油和天然气【。 》    《     (二)“!开采”是《泛指:石油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其有】关,的,活动 》      】   (三》)“石油合同”是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同外国企业为合!作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资—源依法订立的包【。括,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合,同 《       !  (四)“合【同,区”是指在石油合】同中为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以地理坐标】圈定的海域》。面积 》      】  : (五)《“石油作《业”是?指为执行石油—合同而进行的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及其有关的活动【 》      —   (《六)“勘探作—业”是指用》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包括钻勘探井等各!种方法寻《找储藏石油的圈闭所!做的全部工作以及在!已发现?石油:的圈闭上为确定它有!无商:业价值所做的钻评】价井、可行性研究和!编,制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等全部工—作   !。      (七】),“开:发作业”是指—从,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之日?起为实现石》。油生产?所,进行的设《计、:建造、安装、钻井工!程等及?其相应的研》。究工:作并包括商》业性:生,产开始之前的—生产活?动 》       】  (八)“—生,产作业”是》指一个油(》气)田从开》始商业性《生产之?。日起为?。生,产石油所进行的全部!作业以及与其—有,关的活动诸如采【出、注入、增—产、处理、贮运【和提取等作业 【  —。     》  (九)“外国合!同者”是指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订》石油合同的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公司集团《    !  :   (十)“作业!者”是指按》照石油合《同的规定负责—实施作业《的实体 【        ! (十一)》“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实体 ?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