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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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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在: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活动中外国企!业和中国企业间发生!的争执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仲《裁也可以由合同双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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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作业者、》承包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石油作业的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止实施石油—作业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用的术语其》定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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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石油”是指【蕴藏在地《下的、正在采出的】和已:经采出的原油和【。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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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开采《”是泛指石油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其有关的《活动
】 【 (三)“》石油合同《”是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同外国企业为合作】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资源》依,法订立的《包,括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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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同区”【。是指在石油合同中】为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以》地理坐标圈定的【海域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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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石油》作业”是指为—执行石油合》同而:。进行的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及其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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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勘探作业《”是:指用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包括钻勘探》井等各种方法寻【找储藏石油的圈闭所!做,的全部工作以及在】已发现?石油的圈闭上—为确定它有无商【业价值所《做,的钻评价井、可行】性研究?和编制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等全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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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开发作【业”是指从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之!日起为实现石油【生产所进行》的设计、建》造、:安装、钻井工—程等及?其相应的研》究,工作并包括商业性】生产开始《之前的生产活动【
【 — (:八)“生产作业”】是指一个油》(气)田从开—始商业性生产之日】。起为生产石》。油所进行的》。全部作业以及与【其有:关的活动诸如—采,出、:注入、增产、处理】、贮运和提取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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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外国合同者”是指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订石《油合同的《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公司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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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作业者”是指按!照石油合同的—规定负责实施作业的!实体:
! 《 ,(十一)“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实体《
【 第二十七条 !。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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