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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  【   第二十四【条  在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活动中外国企业【和,中国企业间》发生:的,争执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仲裁—。也可以由合同双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 :    第》二十五条  作【业者、承包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石油【。作业的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止实施?石油:作业: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用的】术语其定义》如下  !      — (一)“石油”】是,指蕴藏在地下—的、:正在采出的和已【经采出?的原油和天然气【 : ?    《 ,    (二)“开!采”是泛指石油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其有关的活动 ! :。        ! (三)“石油合同!”是: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同,外国企业为合—作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资源依!法订立?的包括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合同 !    《    《(四)“《合同区”是指在石油!合同中为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以地理》坐标圈定的海域面】积 【 ,       (五!。)“石油作业”是】指,为执行石油合同【而进行的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及其有关的活动【 ,   【      —。(六)“《勘探作业”》是指:用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包括钻勘】探井等?各种方?法寻找储藏》石油的圈闭》所做的全《部工作以及在—已发现石《油的圈闭上》为确定它有》无商业价值所做的钻!评价井、可》行性研究和编—制,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等?全部:工作  !。       (七!),“开发作业》”是指从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油(!气)田的总》体,开发方案之日起为】实现石油《。生产所?进行的设《计、建造、安装、钻!井工程等及其相应的!。研究工?作并包括商业性【生产开?始之前的《生产活?动 《 : ,        】(八)“生产—作,业”是指一》个油(气)田—从开始商《业性:。生产:之日:起为生?产石油所进行—的全部作业以—及与其有关的活动】诸如采出、》注入、增产》、处理、贮运和提取!等作业?  【       (九!)“外国《合,同者”是指》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订—石,油合同的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公司集【团 》     —    (十—。)“作业者”是【指,按照石油合同的规】。定负责实施》作业的实《体 :。 , ,   》  :   ? (十一)》“,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实体 — :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