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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  :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   【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    】 第:。四十二条 》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 , :。。。。。   ?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    》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    《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   ?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  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 :     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 :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  ?   第四十七条 !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  : 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   第四》十九条  》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