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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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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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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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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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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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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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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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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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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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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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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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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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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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 《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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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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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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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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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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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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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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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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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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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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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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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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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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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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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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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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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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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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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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