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 —。    第》十二条 《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  ?。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     【第十三?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   《  第十六条 【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  —。   第十八条  !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    【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十九条《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   — , ,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   ?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      !  :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     【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    》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   【     》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  :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  《   第二十一条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 ,。。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 : ?    第二十二条!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 : ,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 ,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 ,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     !第二十五条 —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        】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 ,       【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 《 ,  :   ?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  —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     】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