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 ,     第十!三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   《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    第》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    【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 :    《。第十七条 》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     【第十八条  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    】。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 ,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       【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 , ,    《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 ,   《    《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     》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 ,    《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 》。    第二十二】条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 ,   《  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    《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     第—二十五条 》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   ?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 ,   ? ,  :。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 《  :    《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    《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     】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