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     第】十二条 《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 : ? ,。   第《十,三,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 ,    》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 第十七条 —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 《     第十【八条  《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 :     第十九!条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      【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 :        】。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    》 ,  :。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 《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 ,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 :        !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  :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 :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     】第二十二条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 , , ?  :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 《。        】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 , ,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  : ,  :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 ,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    《    《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