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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 , , 第三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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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 (二!)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
《
— , ?。。 (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
? , : (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
— 《。 (五)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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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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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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