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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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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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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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
— — (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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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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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
!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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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六条 ?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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