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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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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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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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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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 《 (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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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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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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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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