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五—章 附则 【 :     【第三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  :   ?    《(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 : :         !(二:)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 —      —  (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     【    (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 !     】    (》。五)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  !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   ? , ,第三十?六条 ?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