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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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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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
!。 ?。 《。 (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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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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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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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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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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