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修正)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