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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 :    》 第二条  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  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   第《三条 ?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  第四条 —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     应税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可,以按照吨税税目【税率:表选择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 !     第—五条  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   第六条 【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   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 ,    《 ,第七条? ,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 】 , :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      !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     !    (二)船】舶吨位证明 】 ?   ? 第八?条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 ,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  ?   第九》条,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 《  : ,  :  :  (一《)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 ,    《   ?(二)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    》     (三)】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       !  (四)》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 :   》   ?   (五)捕捞、!养殖渔船;》。 , 》   ?   ? , (:六,。。)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    —    《 (七?)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     》(八)?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  》       (】九)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 ?     第十条! ,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      【   (一)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 ,   ?。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  :  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 ? ,  : ,  第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至第八!项、第?十条:规定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卫生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或者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 】     第】十二:条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  《   第十》三条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 《 ,  :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   【    《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 ?      —  :(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 《。。    《    《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 , ,    第十—四条 ?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经过修理的—证明文件《  【 ,  第?十五条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     因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籍,改,变的证明《文件 —。     第十】六条 ? 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     第—十七:条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     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 ,   《  :第十八条  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        !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的; 【         !(二)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的!。 , 《    《 第:十九条  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  —  : 第二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 ? ?     非【机动船舶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    — 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 《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     吨税】执照期限是指按照公!历年、日《。计算的期间 【 :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     附 】 《  :   吨税》税目税率《表 《 :     税 目】    !     》(按船舶净吨位划】。分)税 《率(元/净吨)备】 注 — ,     》普通税率 — ?。。    《     (按执】照期:限划分)优》惠税率 《     ! ,   (按执—照期限划分) 】    【 1年90日30日!1年90日3—0日 【 ,    不超—。过2000净吨12!.64.22.【1,9.:03.01.—。5,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 ,  :超过2?000净吨但—。不超过10000净!吨24.08.04!.017.》4,5.:8,2.9 【     超过1!0000《净吨但不超过5【0000净吨—27.69.24.!6,19.86》.63.3 】 :     超过5】0000《净吨31《.810.65【.322.87.】6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