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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     第—二条  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   》  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第三条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 ,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     第—四条 ?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 《    应》税,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可以按【照吨税税目税率表】选择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 —     【第五条  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    — 第六条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 ?    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   第七条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 , 》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 ,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      !   (二)船【舶,吨,位证明?  【  : 第八条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 ,  :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  》   第九》条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  》       【(一)?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 : ,  :  :  :   (二)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  《      — ,。(三)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        (!四,)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       【 (五)捕捞、养】殖渔船;《 ?    —  :   (六)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      —。  (七)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      —  (?八)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 , ,      —(,。九)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     【第十条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   ?   ? ,  (一《)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       !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 ,     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  第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至》第八项、第十条【规定: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卫,生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或者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 ? ,  》   第十二条【 ,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 》  :  第?十三条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 《 ,      —。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  ?       (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    【 第十四条 —。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经过修理的证明文】件 —  :   第十五条 】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     【因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籍,改,变的证?明文:件 : : ,     第十六!条  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    【。 第十七条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 :。 ,。   ?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   ?  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     第十】八条  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 ?  :。  :。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的; — ,      【  : (二?。)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的 】   《  第十九条 【 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    第二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   !  :非机:动船舶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     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 【。 :。    》。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  —   吨税执照期限!是指按照公历—年、日计算的期间】   】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     》附 : 《     吨税税】目税率?表 《   》  税? 目  !       (按!船舶净吨位划分)税!。 ,率(元/净吨)【备 注 】     普通税】率 【     》。。   ?(按执照期限划【分)优惠税率 【   【      —(按执照期限划分】) 》     1【年90日30日1年!90日30日 ! , , ,    《不超过20》00净吨12.64!.22.《19.0《。3.01.5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   ?  超过2000净!吨但不超过10【000净吨》24.08.—04:.017《.45.82.9 !   【  超过《。10000净吨但】不超过5000【0净吨27.69.!24.619.【8,6.63.3 】 《   ? 超过5《000?0净吨31.81】0.6?5.32《2.87.6—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