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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 ,    第二条  !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  《   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第三条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   —  :第四条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 》。    应税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可《以按照吨税》税目税率表选择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 !     第五条!  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    【 第六条《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    《 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 :。     第七【条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 《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     !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       !  (?二)船舶《吨位:证明 ?   【  第八条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     !第九条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 ?     》。   (一)—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    —     (二)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    】     (—三,。)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   【    《  (?四)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 》        】。(五)捕捞》、养:殖渔船; !   ?    《  (六《)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     】 ,   (七)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 , 《    《    (八)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      【  : (九)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   ?  第十条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 》       【 (一)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 ?     》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 , ?   ? 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     】第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至第—八项、第十条规定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卫生【。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或者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 《 ?    》 第十二《条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 , 《    《第十三条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 ,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 》  :。    《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 :  :   ?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      ! ,  :(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 《   ? ,   ?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  》。。。 ,  :第十四条 》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经《过修理的证明—文件 】   ? 第十五条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    》 因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籍改变的证明文件! : 《   ? 第十六《。条  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    第十—。七,条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 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 ?。     第十八!条  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的; 】  :   ?    (二)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的 —   —。  :第十九条  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  第二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 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 ?  》   非机动船舶】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   ?  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 》。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     】吨税执照《期限是指按照公【历年、日计算—的期间 【    》。 第二十一》。条 :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  附 《 : ?    吨税—税目税率表 !     税 目! , ? , ,   ?。    《 (按?船舶净吨《位,划分)税 率—(元/净《吨)备 注 —  —   普通税率 】    】     (按执】照期限划分)优【惠税率 《。 》。        (!按执照期限划分【) :    】 1年90》日30日《1年90日30日】  【   不超过—2000《净吨12.64.】22.?19:.03.01.5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   【  :超过200》0净吨但不超—过10000净吨】24.08》。.04.0》17.45》.82?.9 》 :     超过1】0000《。净吨但不《超过5?0000净吨27】.69.2》4.619》.86.63.3 ! 》    超过5【0000净》吨,31.810—.65?.322《.87.6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