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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   【  第一条 —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 》 ,   ?第二条  》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 》 ,  : 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第三【条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   ? 第四条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     应!税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可以—按照:吨,税,。税目税率表选择【。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 【     第五条! , 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 ,     【第六条 《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 《     》。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 《    《 第七条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 】 ,。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    —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 :  《      — (:二,)船舶吨《位证明 —     第八!条 :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 :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   ?。第九条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      【   (一)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       (】。二)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      —   (三》)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     》   (四)—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 :     》   ? (五)捕捞—。、,养殖渔船;》 《        ! (:六)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      —(七)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    —   ?  (八)》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     》 , ,  (九)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     第十条 !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       】  (一)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        !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 ,   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     !第十一条 》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至第八项、!第十条规《定,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卫生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或者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 ?  —   第十二—条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    第十三【条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   《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  :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   —。。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      —  (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    】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 :。     —第十四?条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经,过修理的证》。明文件 】     第—十五条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  因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籍改?变的证明文》件  】   第十六条 】 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  《   第十七—条 :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 , ,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 ,  :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 ,。     第十!八条  《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 ?     —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的】; 》 ,   ?  :。    (二)【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的 【 :   ? 第十九条》  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 》。  :  :第二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 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 —     !非机动?。船舶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  :  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 ?  》 ,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    《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    》 吨税执照》期限是指按照公历年!、,。日计算的期》间,   】  :第二十一条 —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  》   附 【。    — 吨税税《目税率表 — :  ?   税 目 】     】    《(按船舶净吨位【划分:),税 :率(元/净吨)备】。 注:   】  普通税率 】    【     (按执】照期限划分》)优惠税率 !  ?。       【(按执照期》限划分) 】   《  1年90日3】0日1年90日3】0日 》 :     不—超过2000净【吨,12.64.22.!。1,9.0?。3,.0:1,.5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     》超过2?000?净吨但不超过1【00:。00净?吨24.《08.04.017!.45.82—.9 《 《。    超过—10:。000净吨》但不超过《50000净—吨,27:.69.24.【619.《86.63.3【  【   ?超过50000【净吨31.810.!65.?322.《87:。.6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