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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 ,     第!二条:。  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   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第三条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     第四条!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 《     应税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可以按!照吨:税,税目税?率表选择《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  【   第五条—  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 ,  》   第六条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 ? , ,   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 ,。   ?  第七条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 》   —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         !(二)船舶吨位【证明 —    》 ,第八条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    —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    》 第九条《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   ?。    (一)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      【   (二》)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   ?  :  : (三)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   》  :    (四)【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    】     (五【)捕捞、养》殖渔:船; 》   》      (六】)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 ,   》     》 (七?),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 :      — , (八)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    》     (九)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 ? :    第十—条,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   ?。。     (一【),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 ?   ?。 ,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  《   第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至第八项、【。第十条规《定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卫生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或【者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  】   第十二条 】。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     第!十三条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   ?    《 ,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     —    (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 ?    》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   【  第十四条—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经过修《理的证明《。文件  !   第十五条 】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   因《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籍改!变的证明《文件 《 ? ,   ? 第十六条  【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    【 ,。第十七条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   ?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 《 ,。    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 :     第十八条!  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      —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的; !    【 ,。    (二)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的: :     第!十九条  》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   【  :第二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  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 》。    — 非机动船舶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 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   !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 ,。   ?吨税执?照期限是指按照公历!。年、日计算的—期间 】   ?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附 —     吨税【税,目税率表 —     税! 目 】   ?     (按船】舶净吨位划分)税】 率(元/净吨【。)备 注 【   》  普通税率 】   —  :    (》按执照?期限划分)优—惠税率 !      —  (按执照期限】划分)? ?     【1,年,90日30》日1年90》日30日 【     不】超过2?。000?净吨12.64【.22.19—.03.01.5】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 ,     超过2】000净吨》但,不超过100—00净吨24.08!.04.01—7.45.82.9!  【   ?超过10000净】吨但不超过500】00净吨27.【69.24.6【19.86.63】.3: ,    】 超过500—00净吨31.【81:0,.65.322.8!7.6?3.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