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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 :。     第一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 :     第二】条  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   【  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 :  :。。  第三条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   ?。。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 :    《 第四条 》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 《    应税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可以按照吨税【税目税率表选择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 : : :    第五—条  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 :   ? ,第六条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 《。    《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 第七条《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 《 《  :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       !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 《 ,       【(二)船舶吨—位证明 】 ,    第八条【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 :  :。 ,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   【。  第九条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   》 ,     (—。一):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   —      (二)!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   《   ?   (三)—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 ?  ?      — (四)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    《    (》五):捕捞、养殖渔船;】 》     》    (六)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       【  (七《)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    】。  :。   (八)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    》 , ,   (《九)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    】 第十条 》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      【   (一》),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  : 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 :     第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至第八?项、第十条规定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卫—生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或者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 : :     第十二!条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 ,  第十三条—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     》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  :      —。(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 ,。      !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     第十】。四条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经过!修理的证明文—件 》     第十】五条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 《    《因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籍改变的证【明文件 》     】第十六条《 , 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 ,     第—十七条?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   【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   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    【。 第十八条》  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  《 ,  :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的;?   】      (【二)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的 【     第十】。九条  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 :    《 第二?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 !     非—机,动船:。舶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 : ,   ? 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 :   —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  ?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   吨税》执照期限是》指按照公历》年、:日计算的期间 【 》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附   !  吨税税目税【率表 《 :     税 目! 《       】  (按船舶—净吨位划分》)税 率(元/【净吨)备 注 】 :。     普通税!率 —       【  (按执照—期限划分)优惠税率!   】 ,    《 (按执照》期限划分) 【    【 1年9《0日3?0日1?年90日30日 ! , :    《 不超过2》000净吨》12.64》.22?.1:9.03.》01.5《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 :     超—过2000》净,吨但不超过100】00净吨24—.08?.04?。.017.45.8!2,.9 《。    【 超过1000【0净吨但不超—。过50000净吨】27.6《9.2?4.:61:9.86.6—3.3 《 》    《超,过5:000?0净吨?31.810—.6:5.322.—87.63.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