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   第二条  】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  : 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第》。三条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  —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     第四条 !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    】。 应税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可以按照吨》税税目税率表选择】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 —   【  第五条  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 , ?    《第六条?。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 ?    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     第七条!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 【   》。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 ,     》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 : ?。 ,       (】二)船舶《吨位证?明,  【 ,  第八条》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     第—九条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       】  (一)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         !(二)?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 《 ,       【 (三)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   ?      (四)!。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     》 (五)《捕捞、养殖渔船【; 》   《      —。。(,六)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   — ,   ?  (七)》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 ?        】(八)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   ?   (九)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   —  第十条》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 :        】(一:)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       【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 :    — 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 第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至第《八项、第十条规【定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卫《生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或者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 ,     !第十:二条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    第十三条 !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  :。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    —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       【  (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 ,       !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     —第十四条 》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经过修理的—证明文件《 《   《  第十五条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     因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籍改变?的证明文《件 》 ,    《 第十六条 — ,。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   【  第十七条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    —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  :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 : ,  :。 第十八条  【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        】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的;《 : ,       ! ,。 (二)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的 !。   【。  第十《九条  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 :     第】二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  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 《   》 , 非机动《船舶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 , ,     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 【 :    《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  ?   吨税执—照期限是指按照公】历年、日计》。算的:期间 《 :     —第二十一条 —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  :附  】   吨税税目税率!表, 《     税 目!   】      (按船!舶净吨位划分—。)税 率《(元/净吨)备 注! 》。   ?  普通税率 【 : ,   《      (按执!照期限划分)优惠税!率, , :    —。     (—按执照期限划分【) 《     1】年90日30日1年!9,0日30日 】 ?    不超过20!00净吨1》2.6?4.22.》1,9.03《.01.5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 , ,   ?  超过20—00:净吨但不超》过1:0000净吨2【4.08.04【.,017.45.【82.9 【   》  超?过1:0,000净吨》但不超过500【0,0净:。吨2:。7.69.24.】619?.86.63.【3   !。 ,。 超:过50000—净吨31.810】。.65.322.8!7.6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