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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    ! 第五十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 《 : ,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    第五—十一条 《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 :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     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载离 !    第五十【三条 ?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  ?      — (一)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出境边防检》查开始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至入境边!防检查完成前; !     】。    (二)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      —   (《三)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  —  : 第五十四条—  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 : 《     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 ,     !第五十五条  【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 ! , ?   ?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不得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驶!入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监《护和:管理 】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入境《;已经驶《离口岸的可以—责令返回 【 ?      —  :(一)离开、抵达口!岸时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 :     】  : ,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        ! (三)《涉,嫌,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需要查验核!实的; 】    《     (—四)涉嫌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查验核实】的; ?  —       (五!)拒绝?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其他情形》 —。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   【  第?五十七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的单位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从事业?务代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