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
【 ?第五十条 》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
—。
【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
:
,
》。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
?
: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
? 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载离
】 第五十【三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
【 《 (一)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出境边防—检查开始《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至》入境边防检》查,。完成前;
》。。
《
: , , , (二—)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
,
— 《。(三)?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
《 , 第五十四条—。 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
】 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
【 第》五十五条 —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
》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不得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驶入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监护和管理】
】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入!境;已经驶离—口岸的可以责令返】回
! 》 (一)离开—、,抵达口岸时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
:
】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 》 (三)—涉嫌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需要查验《核实:的;
《
《 【 ,(四)涉嫌》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查验核实的;】。
! (五)拒!绝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其《他情形?
!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
? 第五十—七,条 : 从事?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的单位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从事【业务代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