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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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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边防】。检查在其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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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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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
— 第五十二】条 :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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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载》。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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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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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出境边防《检查:开始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至入境边【防检查完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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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
— 【 (三)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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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 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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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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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
【
—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不得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驶入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监护和管理
【。
》 第》五十六条 》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入境《;,已经:驶离口岸的可以责令!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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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离开、抵达【口,岸时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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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
— (三)涉!嫌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需—要查验核实的;
】
《
】 (四)涉嫌—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需要》查验核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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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拒绝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管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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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立即—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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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的单位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从《事业:。务,代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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