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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 【 ,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 》 ,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 《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 —    《。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   【。 ,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        !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 《    《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    —   ?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 ?。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     !。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  ? ,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     —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       【 ,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 》  :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   ?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 ,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   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    《  :。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  《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 《 ,。    第十三条 !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