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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 ,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 :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 —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 ,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 ,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 【    《第,一条 ?。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   ?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     》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     》 ,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 :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 《 ,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     —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  :     》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      ! ,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 ,。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   【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  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   》。 ,。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 ?      —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 :  :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 ,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   ?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