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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 》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 ?。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 :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 :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 【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     !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     !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  ?    《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   《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        !。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  :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  :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    【    《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       】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       】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 ,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 《   ?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第九》条 :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  —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 ,   —  第十三条 【。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