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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 —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 , ?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 ,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 ?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 , ?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 ,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   ?。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    】   ?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   《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   【 ,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      —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    —   ?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       【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 ,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 《      —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   《 ,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 ,     第八条 !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第九条! ,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  :。 , ,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  —      —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    《。。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   ? 第十四条 —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