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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 —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 ?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 ,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 《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      —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 : ,     —   ?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  》   ?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     第六条 !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    《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   ?     》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        】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       【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 》     》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 ,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   —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  :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    《 第十二条 —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 《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十四条 】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