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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 :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 》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 ? ,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 《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   》  第?。一条 ?。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  》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 《    《  :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        !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 :     【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 ?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  《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  —   ?。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 ?      —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    —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第九条 】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 :   ?  :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 ,   ?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