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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 《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 :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 ?  《   第一条 【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第三条! ,。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第四条 —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    《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  :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 ,      —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 ? ,。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 ?  ?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 ,  :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 ?  :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 ?       【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     第八条 !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     第九条! ,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      【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   ?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 , ,。。    》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