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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六十条? ,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 , ,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    《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  第六十二条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  :第六十?四条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   ? 第六十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