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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     】。  :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       】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 ,。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     》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 :。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十三条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