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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     】   ?。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   ?  :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      (三)!调解:民间纠纷; 【  》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      【  :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   ?   ?  :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    》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  :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 ?   ?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  —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 ,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 ,   —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 ,  :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 ,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  》   ?第,十一条 《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    —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 ,。   ?。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 《 ,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 : :。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  《  :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 ?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 ,    —。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  《  :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     !第二十一条 —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   ?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