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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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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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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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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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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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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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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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调解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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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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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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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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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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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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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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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 :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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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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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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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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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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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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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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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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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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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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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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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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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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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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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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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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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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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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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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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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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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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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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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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 :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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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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