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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 :    第三条 】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    《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      【。   (三)调解】。民间纠纷; — :   》   ?  :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 : :  :   ?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    】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 》    第五条 】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    《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   》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 :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 ,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 》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    【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 ,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 《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  —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 :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 》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 ,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 ,  《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 ?    》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 , ,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     第!二十一条《 ,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    — 第二十二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 ,   《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