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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 》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    —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 《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      【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      (三)!调解民间纠纷; !    【    《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 《。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 ,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 》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  ?。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    第七条 】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 :。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    【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 ,   —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  —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 《  :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  :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 ,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   —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 :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    】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 :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 :   》 ,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     第二十!二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   》 ,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