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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     第三条! ,。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 :     —   ?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   ?   ?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三)调解民—。间纠纷; 【。   》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  》      —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  : ,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   第四条—。 ,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   ?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    】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    》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  》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  :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     】第十条 《。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  :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  》。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   《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 : , ,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 《。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 ,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  :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   《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 ?  :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 ,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 , , : ,  :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  —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