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
《 —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 《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 , (三)调解民】间纠纷;
》
《
【 ,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
《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
《
》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
?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
,
?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
?
,
第五条】。 ,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
,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 ,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
,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
: ,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第九条 !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
: :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 ?。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
》 第十条 》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
—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
: :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
: 第十二条 !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
— 第十三条 —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
:
?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
第!十,五条 ?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
》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
?。 第十六条 !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
,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
—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
— 第:十八条 《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
》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
》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
,
,
?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
》 第二十三】条 :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