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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  —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 :        !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   ?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三)调解民间【纠纷; 】。。        】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  —      —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      】  :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 ?   ? ,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   ?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  :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    第八条 】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  ?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  《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 :   ?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 :  :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 ,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 , ,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 :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  《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    —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    —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   ?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 ,。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    《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   —  第二十二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