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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  —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 :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    《 ,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     【第四条 《 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      (【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 ,  :       (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      —   (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      —  (?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   》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  第五《条,  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 《      —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    《  (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  》       【(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     】  :  (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     》   ?(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 第六条  —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   —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     第七】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   ?  第?八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     】第九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 :     第十】条  &n —bsp;《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     】。第十:。一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 :    《 第十二条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 ?    》 第:十三条  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 ,  : 第十?四条: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  》  :。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  :第十:六条 ? 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 《   ? ,第十七?条 : 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 , :  ?。  : 第十八条 —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当同时报《送明细的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报告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 :     第】十九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 ,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 ,。   《 ,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    】 ,第二:十条 ?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     第二十一!条  ?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    —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  第二十三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 :    》 第二十四条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 ?    《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     第】二十六条  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辆、船舶的—含义如下 【     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     !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  :  : 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 《     【。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     】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 , 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     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     】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  :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    【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